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常常发生基于信任没有和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甚至没有打欠条的情况。此时,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双方转款或交付现金的行为是借贷关系,一旦涉诉,在举证的时候,债权人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2016年以来,甲因经营餐馆向乙赊购猪肉,乙提供猪肉后,由甲支付相应货款。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甲向乙赊购猪肉。2018年10月7日,甲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乙与其商量结账方案,乙遂将尚欠款项29450元及明细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甲,甲作出“先不核算进去”的陈述,未对其拖欠款项18550元予以否认。2018年12月24日,乙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向甲催要拖欠款项,甲亦确认收到乙向其发的微信,并认可尚欠货款未予支付。
关于甲是否欠付18550元货款的问题。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甲虽然否认双方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发生猪肉交易往来及欠付货款18550元,但根据乙提交的证据来看:首先,甲与乙的银行卡、微信转款交易流水显示,甲有分数次按月向乙转款的记录。在甲未证实其与乙存在本案之外的其他交易往来情形下,上述交易流水足以证实乙关于双方存在18550元猪肉买卖关系的主张成立;其二,甲于2018年10月7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通知乙商讨结账事宜,乙明确回复告知其欠款数额为18550元时,甲对欠款18550元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乙于2018年12月24日再次通过电话联系甲催讨欠款时,甲仍未对欠款18550元提出异议,并认可欠款未支付。法院认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乙数次与其核对账目、催讨货款时均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据此依据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和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对乙向甲供应猪肉、甲欠付货款185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支付货款18550元。
自然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能够提供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明,比如:银行转账凭证或者亲见现金交付的证人等。经法院审理认定,也可以支持债权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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