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在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时间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间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那么当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时,产生纠纷的,应如何解决呢?
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没有约定归还利息的期限。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达成协商,甲可以要求乙在2016年3月1日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在2017年3月1日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2018年3月1日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
由此可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没有对什么时候归还利息进行约定。首先债权人应该找到债务人协商,约定归还利息的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款期限不满一年,则在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所有利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每满一年支付该年所有的利息,剩余的不满一年的,在最后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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