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人掌握借款的去向,了解资金流动的状况,以确定能够按期收回本息,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欠条时明确约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的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借款用途之所以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很直接的关系。若不约定借款用途,那么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投资风险过大经营中,甚至可能用于非法途径。导致债权人顺利收回借款的预期处于不可估量的境况,一旦债务人违反约定使用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借给乙10万元钱,乙打了一张欠条给甲,欠条里并没有说明借款的用途。事后,甲从朋友那得知,乙将10万元用于高利贷。甲非常生气找到乙,要求乙提前还钱。乙不答应,并且否认他把钱放高利贷借给别人,说借款是用来经营面馆儿的。甲让乙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10万元借款只能用于经营面馆,若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甲可以立即收回借款,乙承担1万元违约金。乙同意后,签字按捺手印。没过多久,甲就从乙的哥哥那得知,乙根本就没有经营面馆,面馆的他哥哥在投资经营。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提起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甲的诉请。甲成功收获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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