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属于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既包含军人的个人财产,也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份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甲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和乙结婚,5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有争议。因此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甲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50万元。甲却辩称50万元是自己在结婚前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甲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甲和乙结婚5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乙能分得2.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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