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法院将予以立案。
三、提交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四、法院调解
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调解,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和或者调离。
②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意:被告不受限制,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
③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五、开庭审理
法院确定了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后,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审限: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一般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六、法院判决
①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②判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③离婚判决在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④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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