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从事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生产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情形。
1、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共同生活的,夫妻通常会将剩余的家庭财产用来投资中。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相应的会产生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纠纷,而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单位,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所以即使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但经营收入或者利益归家庭共享或者实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案例
案例一:
张三与翠花为夫妻关系,2019年,张三与翠花共同投资,开了一家小商铺,夫妻轮流共同经营。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小商铺开了两年便倒闭,张三与翠花因此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商铺存在期间,张三与翠花为周转资金共同向王某借款五万元,此五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
张男与李女为夫妻关系,2010年,张男与李女共同投资,开了一家小卖部,由张某经营。由于同行业竞争,导致小卖部开了两年便倒闭,李女责怪张男经营不善,因此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卖部存在期间,张男为购买货物向王某借款一万元,此一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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