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的条件有:
①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②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事故调解的内容
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调解的交通事故,通常需要调解一下的内容:
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算是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③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包括下面的内容:
①调解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证据材料);
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④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⑤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⑥调解日期;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者双方对调解书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调解流程
1.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
2.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3.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管机关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而是由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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