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关于一般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的,驾驶人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①事故中有有一人死亡或者有三人以上重伤的,肇事者对事故又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②有三人死亡的,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只负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⑤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⑥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⑧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的;
量刑标准
以上交通肇事情形,如果驾驶人没有逃逸或者其他的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超速驾驶皖K5XXXX号白色江淮牌货车沿颍上县X04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赛涧乡张楼村唐庄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皖KGXXXX号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龚某电话报警至122报警台,随后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1时50分,龚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没有确保安全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龚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龚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6万元,获得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谅解。
最终经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分析:
龚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龚某肇事逃逸后的当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龚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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