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临时上下班时间的途中,还包括加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解决办法】
(1)交通事故发生时24小内报警有效,所以应当及时报警。
(2)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4)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提醒】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武某为C货物搬运公司职工,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2018年8月,武某晚上8点下班后先去岳父母家探望,8点30分左右从岳父母家返回自己住处的途中,武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武某之子申请,淮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武某受到的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货物搬运公司认为武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家,而是去其岳父母家逗留再返回自己住处,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立法精神,这里的父母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自己的父母,也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本案中,武某在下班途中探望岳父母,属人之常情,在短暂停留之后返回自己住处,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人社局认定武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上述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在交通事故本人只要是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况下,都可认定为工伤。本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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