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却因实际已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
【解决流程】
1、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除了自始至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其余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效,并依据有效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予以保护。
2、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视为用工双方均同意以原条件案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出现纠纷时,按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进行处理。
3、对于双重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则上应确认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因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享有劳动请求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劳动给付的义务,他是在从属关系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所以未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有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李某平的户籍为农业户口。2004年起李某平就在冷水江市某煤矿工作(以下简称某煤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5日,李某平被诊断为:疑似尘肺。2010年7月28日,李某平口头通知龙盘山煤矿,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0月27日,李某平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2011年9月29日,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在2004年至2010年7月28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0月26日,李某平被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22日,李某平被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李某平遂以此为由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9元;二、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08332元;三、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76元。某煤矿不服,以已为李某平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相关费用依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内予以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平在工作中患职业病并被鉴定为肆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为农业户口,故可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要求,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均没有提供李某平患职业病前12个月工资表或能证明其实际收入的证据,故可以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29元作为李某平的月工资标准。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某煤矿应支付解除李某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3元。某煤矿系为其所有员工入了工伤保险。故对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某煤矿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某煤矿与李某平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3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式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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