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通常指父亲欠下的债,子女有义务替他全部偿还。在大众心中,这样的行为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父债子偿”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继承人享有选择接受继承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或者放弃继承从而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父债子偿”虽然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但却大大限制了继承人的权利,使其背上沉重的枷锁,对继承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中否定“父债子偿”的存在,使其不具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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