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并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异议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在解除E话通通知到达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
2011年2月23日,乙公司发行面值总计10亿元的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1**MT1,期限五年,票面利率5.85%,利息兑付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24日,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2月24日。2012年4月5日,甲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购入面值5,000万元11**MT1债券。乙公司另于2011年4月20日发行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简称11**MT2。2015年4月21日,乙公司发布公告称11**MT2债券应于2015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由于本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未能按期兑付本年利息。2015年6月25日,11**MT1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对该债券提前加速到期,并将采取民事诉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经丧失兑付能力,显然不能于到期日履行兑付义务,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按面值兑付甲公司持有的5,000万元11**MT1票据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确认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析】
从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看,尽管乙公司发生了《募集说明书》约定下的违约事件,但合同并未赋予甲公司就此主张乙公司提前兑付的权利。其次,乙公司虽对其他债券存在违约行为,但每一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均系乙公司的独立履约行为,对其中任何一项债券丧失兑付能力并不必然延及其他债券的兑付结果,且乙公司对涉案债券一直按期兑付利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的外化表现上,均未表明其将不履行涉案债券的兑付义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出现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默示拒绝履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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