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请求履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的,被请求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只能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请求方未履行部分的义务。
【解决方法】
1.双方协商
在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履行期限届满的,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履行进行协商。
2003年1月23日,丙丁双方在江宁区法院主持下就有关事项进一步达成协议:(1)甲公司给付乙公司520万元;(2)甲公司、乙公司的房产不再调整。同日,丙(甲公司负责人)与丁(乙公司负责人)在江宁区法院签订《债权转让及委托收款协议书》,双方交接了两公司的印章,丙向乙公司开具一张未写日期的520万元转账支票(丙要求丁履行协议、当日将资料交接完后兑付支票)。但是:1.丁未按约定将甲公司资料在当日交给甲公司,致使丙无法核对甲公司的工程款欠款数额。甲公司账面工程欠款为1000多万元,丙多次向丁催要依约应由其承担的超出550万元部分的工程款均未果。印鉴交接后,丙至银行查询得知甲公司账面金额与银行实际金额相差500多万元,因丁拒不说明去向,阻止丁520万元支票兑付系丙的自救举措。
【案例分析】
丙及甲公司之所以未给付对方该笔款项,系因为根据双方约定丁、乙公司应履行交付甲公司证照、印章等义务,在其未履行该义务前提下,丙及甲公司对给付520万元款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签订《甲乙决议》的次日,丙发现甲公司账上560余万元资金被丁擅自用于支付乙公司外欠的工程款,故即使甲公司给付对方520万元亦应予以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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