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一、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二、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三、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2012年11月30日,原告甲房产公司与案外人张三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王某向甲房产公司购买某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9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34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付140万元(含定金50万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夫妻关系。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第三人李某系原告甲房产公司职员。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李某以王某名义交纳购房定金10万元,2013年2月、2014年1月,原告甲房产公司在应付第三人李某的工资奖金中两次扣款合计20万元作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为案外人张三以王某名义与甲房产公司签订,但王某的丈夫李某已经向甲房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基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该30万元款项系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故该合同虽系案外人张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但被代理人王某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且王某在得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后,在本案中也已经明确作出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的意思表示,故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王某追认后,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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