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的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根据民法的物债二分原则,物权具有独立性,已经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抵押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其他约定,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就是合法有效的。要注意的是,买卖房屋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买卖房屋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卖房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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