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使债务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因信用记录错误使债务人名誉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放
小王曾为小董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免除保证责任。几年后,小王经所在单位领导询问,发现个人信用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该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小王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小王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小王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协助撤销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应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该银行未及时核查小王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小王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小王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小王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小王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银行上报更正小王个人信用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小王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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