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10月17日,被害人杨某、陶某罗被人以帮助介绍打工为名诱骗至越南一老妇家中,后被赵某军、王某深(另案处理、已遣返回越南)带至山上看守,在看守期间赵某军多次奸淫被害人杨某、陶某罗,后赵某军将被害人杨某、陶某罗二人的照片使用微信发给被告人盘某沙,盘某沙收到照片后转发给罗某照,让罗某照寻找中国买家,罗某照便联系了两名中国买家,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交易,盘某沙...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17日,被害人杨某、陶某罗被人以帮助介绍打工为名诱骗至越南一老妇家中,后被赵某军、王某深(另案处理、已遣返回越南)带至山上看守,在看守期间赵某军多次奸淫被害人杨某、陶某罗,后赵某军将被害人杨某、陶某罗二人的照片使用微信发给被告人盘某沙,盘某沙收到照片后转发给罗某照,让罗某照寻找中国买家,罗某照便联系了两名中国买家,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交易,盘某沙便自行寻找买家。2020年10月23日晚,盘某沙、罗某照从中越363号界碑附近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罗某照通过联系王某德找来中国驾驶员侯兴成到杨万乡竜歪村接应赵某军等人。2020年10月24日凌晨,赵某军、王某深带着被害人杨某、陶某罗从杨万乡茅山村入境,盘某沙、罗某照接到赵某军等人后一同步行至童歪村乘坐侯兴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麻栗坡县杨万乡长田村委会长田小学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赵某军、盘某沙、罗某照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二名越南籍妇女,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均构成拐卖妇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军、盘某沙、罗某照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赵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军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盘某沙有前科劣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某照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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