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过不断修正法律,加大了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行为人被刑事处罚,除了打击犯罪力度,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保障;还应从保障人权角度,来修复、填平被害人已然受到损害的现状,而这部分的损害,应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性侵害未成年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放】
小花今年15岁,与父母租住于村子内,大强也租住于此村。小花因其智力残疾无法上学及就业,在父母上班后独自在家,有时一人在村里闲逛。两人相识后,大强趁小花到其暂住处玩耍之机,采用锁门、脱衣、按压双手等方式,多次对小花实施奸淫。大强的房东到小花住处劝说其父亲不要让小花独自一人在村里闲逛,引起小花父亲警觉,当晚与妻子一起询问小花相关情况,得知小花被大强强奸,当晚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大强于次日上午在暂住处被抓获,到案后承认与小花多次发生性关系,但认为系男女朋友关系。
小花后与母亲回原籍共同生活,精神状态较差,性格突变,不愿意与陌生人接触。案发后,其父向公安机关表示,小花不愿意再次接触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事宜,不愿意再次对大强进行辨认。
后公诉机关指控大强犯强奸罪并就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大强在明知小花系智力残疾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大强提出主观上无强奸故意、未实施暴力、双方自愿、待小花怀孕后欲结婚等辩解,法院认为,强奸行为侵害的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对于智力低下的小花而言,在陌生场所、男女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奸淫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小花虽智力水平较低,但并非完全丧失辨别能力。小花陈述中明确表示非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态度和不愿意再见大强的意愿,并陈述大强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有按住其手脚禁止反抗、插上房门插销等行为。综合判断小花的陈述真实、可信。大强的相关辩解,明显是为自己开脱,企图减轻罪责,不予采信。
关于小花及其父母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对自我性别的认同、两性关系的认识乃至三观的形成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并未排除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其中,“一般”可反向理解为有例外。性侵犯未成年人,本身是一种性剥削,自然存在精神损害,被害人可就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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