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12月,吴某于在本市东城区银河SOHOA座丽都店内,因替他人在网上刷单被骗取人民币共计5万余元后报案。其中30000元被骗钱款转入了方某的银行账户,后又分别转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于当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上将钱款取现。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某分局民警抓获,其家属已向吴某退赔人民币35000...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吴某于在本市东城区银河SOHO A座丽都店内,因替他人在网上刷单被骗取人民币共计5万余元后报案。其中30000元被骗钱款转入了方某的银行账户,后又分别转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于当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上将钱款取现。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某分局民警抓获,其家属已向吴某退赔人民币35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并在家属的配合下退缴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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