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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的界别与排除【案情回放】李四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曾对乙公司100%控股。为了乙公司的有关项目开发以个人名义向张三融资借贷,并出具《借条》。后李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三将李四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张三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李四及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又撤回了对李四的起诉...

  重复诉讼的界别与排除


  【案情回放】


  李四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曾对乙公司100%控股。为了乙公司的有关项目开发以个人名义向张三融资借贷,并出具《借条》。后李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三将李四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张三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李四及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又撤回了对李四的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张三之前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现张三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遂裁定驳回了张三的起诉。


  张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和之前的诉讼,虽然都基于李四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本案张三请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的事实是李四借款用于乙公司的项目开发,乙公司是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两个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本案张三的诉讼请求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亦不具有否定效果,而是在该案确定的债权金额基础上,要求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直接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张三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及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律师提醒】


  执行申请人因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责任主体的,可依据与执行依据具有不同责任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提起诉讼向原审之外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债权人虽因追索同一笔债权,但后诉与前诉中所依据的责任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与责任主体不同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如果你遇到被法院基于相同的认知而驳回你的起诉,剥夺你的诉权时,不要放弃,不要气馁,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坚持有理有据的再审救济,包括最终有可能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也一定要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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