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件回放】2020年2月4日,根据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街道工作人员李某作为驻村干部,与村居干部等人一起在村口设置防疫卡点,负责查验进出人员的出入证件并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当日14时许,公司送气工黄某没有携带出入证件,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至上述防疫卡点处时,被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
疫情期间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4日,根据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街道工作人员李某作为驻村干部,与村居干部等人一起在村口设置防疫卡点,负责查验进出人员的出入证件并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当日14时许,公司送气工黄某没有携带出入证件,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至上述防疫卡点处时,被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不配合,反而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后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住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脖子及手背受伤。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李某主要损伤为颈部、左手软组织擦挫伤,其中颈部挫伤累计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论法】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行为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含以下三类人员:(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具体到本案,街道工作人员李某根据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与村居干部一起在村口设置防疫卡点,负责查验进出人员的出入证件并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李某系属上述第一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街道办事处如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从事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的职权,那么街道办事处内从事有关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自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
【律师提醒】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妨害公务行为对象的范围。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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