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职务时,包括从开始实际执行职务时至职务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实践中,执行职务行为通常表现为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判断一个职务行为的执行开始和执行完毕,必须根据职务行为执行的具体情况而论。
护林员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案情回放】
张三、李四伙同王五持油锯、山刀,在某镇擅自砍伐马六承包种植的林木(被划为公益林)准备用于出售。该镇护林站发现后,组织护林员20余人上山制止,其驾驶的一辆准备用于运输木材的农用四轮车被护林员查扣。后三人持山刀、石头、枪支等攻击护林员,将查扣的车辆抢回,一护林员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被砍砸,另一护林员被枪击中腹部。经认定,摩托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84元;经鉴定,腹部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诉三人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官对于护林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三被告人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进行研究。最终认为“护林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从事护林工作的护林员,代表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护林职权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遂判决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277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无论是从学理上还是司法实务界来看,护林员应认定为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其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护林组织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严重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系对政府公权力的严重挑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依法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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