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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约,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7:39:15 浏览量:333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商量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一家人出国旅游,经向某旅游公司溧水营业部咨询,看中了该营业部推荐的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到东南亚某国的旅游项目,并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旅游合同,预交了一家四口的团费38800元。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形势严峻。张先生一家选中的旅游目的地已出现确诊病例,遂于2020年1月23日向旅游公司提出取消行程,并于1月25日要求退还全部团费。遭到旅游公司拒绝后,张先生将某旅游公司及其溧水营业部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团费38800元。张先生认为,是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旅游公司应当退还费用。旅游公司认为,旅行并未因疫情受阻,是原告自行放弃出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70%的必要费用。




【法律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法采取了交通管制、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援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的暴发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无法预见,对于疫情以及应对疫情所采取的封城、延迟复工等措施,都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悉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影响与合同未能按约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一家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了不可抗力,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公司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游公司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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