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回放】
张某和谢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1月,甲银行与张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向该银行贷款一百三十万元用于购置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一套,开发商对此借款承担接单型担保责任。后甲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贷款,然而张某却并未能按期返还贷款本息,后该银行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和谢某共同返还拖欠银行的借款本息,且房地产开发商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甲银行与张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向该银行贷款一百三十万元,贷款用途为购置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一套,该合同系合同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张某和谢某作为夫妻,且涉案合同所贷款用途为购置房屋,该房屋为何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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