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与侯某、张某均为汾阳市东关初级中学在校学生。2020年5月19日12时,李某步行至校门位置时,被侯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电动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即于当日被东关中学老师送至山西省汾阳医院诊疗,于2020年5月22日出院;于2020年5月22日入住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诊疗,于2020年6月2日出院。李某伤情经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外伤致左胫腓骨远端骨折,骨折线累及骨...
【案情回放】
李某与侯某、张某均为汾阳市东关初级中学在校学生。2020年5月19日12时,李某步行至校门位置时,被侯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电动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即于当日被东关中学老师送至山西省汾阳医院诊疗,于2020年5月22日出院;于2020年5月22日入住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诊疗,于2020年6月2日出院。李某伤情经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外伤致左胫腓骨远端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骺,应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法院审判员当庭询问侯某、张某的监护人,二人均不知道未满十六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侯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动车将李某撞伤,是直接侵权人,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未满十六周岁,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将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并将该车辆交由被告侯某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东关中学虽为严格管理学生车辆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多次在学校大会、班主任会议及其他不同场合进行了宣传和强调,且本案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将受伤者送入本地医疗条件最好的医疗单位并垫付了部分费用,但“不准学生在校内骑行”的制度并没有真正监督落实到位,没有杜绝学生在校内骑行的现象,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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