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王某、魏某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2018年于同居期间在犍为县定文中心卫生院非婚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后王某、魏某分开生活,期间王某2随王某生活。后魏某多次上门探望女儿,均被王某拒绝。【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
【案情回放】
王某、魏某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2018年于同居期间在犍为县定文中心卫生院非婚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后王某、魏某分开生活,期间王某2随王某生活。后魏某多次上门探望女儿,均被王某拒绝。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分析】
王某、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王某、魏某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魏某提出要求王某2随其生活,实质上是在要求法律对王某、魏某在结束同居关系后,子女随何人生活予以确定,王某也在庭审中提出了王某2随王某生活的要求。本院结合查明事实:王某2出生后一直在王某家生活,由王某母亲照顾,现学籍也在王某住所地的学校,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王某2随王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学习生活的稳定(魏某系马边县荣丁镇人),而王某也提出要求判决王某2随王某生活抚养,故王某2随王某生活抚养为宜。但无论王某2随何人生活,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均不消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在法院判决子女随王某生活后,如果王某有妨碍魏某合理行使其探视权的行为,魏某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的探视权,但也正因为无论王某2随何人直接生活,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均不消灭,因此魏某也应尽抚养义务,王某提出由魏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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