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首付款解除合同,购房定金不退!【案件回放】某锦公司在县开发建设某商住小区,2017年7月9日,郭某婷与某锦公司签订《物业认购书》购买该小区6号楼703号房,并交付定金2万元。郭某婷单方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书》。之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婷向法院起诉,请求某锦公司返还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婷通过认购的方式向某锦公司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本案定金...
【案件回放】
某锦公司在县开发建设某商住小区,2017年7月9日,郭某婷与某锦公司签订《物业认购书》购买该小区6号楼703号房,并交付定金2万元。郭某婷单方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书》。之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婷向法院起诉,请求某锦公司返还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婷通过认购的方式向某锦公司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本案定金的性质为成约定金。郭某婷与某锦公司就《延期付款协议书》未达成合意,郭某婷仍应依约在7日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郭某婷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定金,判决驳回郭某婷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本案双方就《延期付款协议书》未达成合意,不影响双方签订《物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郭某婷在签订《物业认购书》后应依约在7日内到某锦公司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30%的首付款,但郭某婷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所以郭某婷返还定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在主合同订立前交付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其已收的定金双倍返还给交付定金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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