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植物人”苏醒的可能性很小,平时的生活都需要家人的照顾,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本案中,周某因为事故不幸成了“植物人”,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周某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江某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周某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案例回顾】
周某和江某曾是大学同班同学,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然而周某在一次出差时遭遇车祸。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周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江某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已经进入“植物人状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江某要求与周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抚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接到判决后,周某由亲属代理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江某请求离婚但提出仍扶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还有分割财产的嫌疑。于是,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律分析】
“植物人”苏醒的可能性很小,平时的生活都需要家人的照顾,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本案中,周某因为事故不幸成了“植物人”,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周某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江某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周某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她起诉离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从法律上看完全符合规定。
但二审法院认为,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是有扶养义务的,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植物人状态并不当然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反,健康的一方应该在此时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丈夫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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