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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竟动手杀人!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33:16 浏览量:230

【案件回放】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8日16时许,在明水县车库,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妻子朱某和被害人曲百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某扬言要杀了曲百珍,随后,张某某从自家厨房拿尖刀到32号车库门前找到曲百珍,向曲百珍胸前和腹部捅刺数刀,后被他人制止。经明水县鉴定,曲百珍伤情系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8日被抓获到案。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尖刀照片、现场勘...

案件回放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8日16时许,在明水县车库,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妻子朱某和被害人曲百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某扬言要杀了曲百珍,随后,张某某从自家厨房拿尖刀到32号车库门前找到曲百珍,向曲百珍胸前和腹部捅刺数刀,后被他人制止。经明水县鉴定,曲百珍伤情系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8日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尖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诊断书等、证人朱某、尹某、齐某证言、被害人曲百珍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捅刺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马阔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曲百珍应认定为杀人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朱某在其位于明水县的家中饮酒,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和被害人曲百珍存在不正当男女头系而与妻子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杀了曲百珍,随后,张某某从自家厨房拿尖刀(黑黄相间的塑料把,约25厘米长)到32号车库门前找到曲百珍,向曲百珍胸前和腹部捅刺数刀,在捅刺过程中张某某喊着“我就杀你”“我攮死你”等话语,随后张某某被他人制止,曲百珍家属报警并带曲百珍到明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张某某在听到有人报警后,回到自家门口等候,在警察赶到现场时,主动上前把刀交给警察并称其用刀将另一名老人扎伤。经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曲百珍右胸和左臂受伤,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8日自首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曲百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尖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诊断书、证人朱某、尹某、齐某证言、被害人曲百珍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激情杀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其家门口等候警察,在民警到达后,主动上前上交作案工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曲百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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