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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鲁HM××××宝骏轿车带妻子张某某至嘉祥县凤凰山公园西侧后,二人在车内因婚姻问题发生争吵,靳某某曾扬言如不撤回离婚起诉就杀死张某某后自杀,其先用卫生纸捂住张某某口鼻,张某某推开后说“你别捂我,你杀死我吧。”靳某某遂拿起车内墨色外套交叉缠住张某某脖子数秒后放开,二人因离婚问题继续发生争执,因张某某言语刺激,靳某某再次用衣...

案件回放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鲁HM××××宝骏轿车带妻子张某某至嘉祥县凤凰山公园西侧后,二人在车内因婚姻问题发生争吵,靳某某曾扬言如不撤回离婚起诉就杀死张某某后自杀,其先用卫生纸捂住张某某口鼻,张某某推开后说“你别捂我,你杀死我吧。”靳某某遂拿起车内墨色外套交叉缠住张某某脖子数秒后放开,二人因离婚问题继续发生争执,因张某某言语刺激,靳某某再次用衣服勒住张某某脖子致使张某某脸色青紫晕倒,随后靳某某驾车拉着昏迷的张某某至万张派出所投案,接警民警为张某某联系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张某某谅解了被告人靳某某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嘉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MRI诊断报告单、螺旋CT检验报告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嘉公刑鉴(伤检)字[2021]1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嘉公(祥)刑罚决字[2021]1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2018)鲁08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及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复印件,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某某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某某某某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某某某某罪。被告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靳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靳某某对用衣服勒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面部青紫始终供述,但辩解当时并没有杀害张某某的想法,只是想吓唬张某某,他不构成某某某某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靳某某没有杀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致张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靳某某主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且是自首,行为得到被害人张某某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靳某某从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与靳某某系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和,她于2021年7月起诉离婚。2021年8月26日6时许,靳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我不想活了,我跳楼自杀。”她说道:“你自杀干什么,还有孩子哩。”靳某某就说:“没有你,我也不想活了。”之后她就将靳某某劝回了家。当日中午,她在嘉祥县嘉祥街道庞庄饭店与他人吃饭过程中,靳某某到饭店找到她,让她跟着回家,她就上了靳某某的车,靳某某开车拉着她回到家中。她在家中待了10多分钟,提出要到庞庄饭店去骑回自己的电动车,靳某某就开车拉她去庞庄饭店。去庞庄饭店的途中,靳某某将车停在嘉祥街道办事处凤凰山公园西侧的路北的辅道上,靳某某下车上到车后排座位上后,给她说:“你去法院撤诉吧,不撤诉我在村里丢人。”她告诉靳某某不去撤诉,靳某某就从后排座位上拿起一卷卫生纸撕下一些卫生纸叠在一起捂住她嘴和鼻子,靳某某捂了她几秒后,她用手拨开后给靳某某说:“我梳梳头。”靳某某就说:“你别梳了,我一会杀死你给你整理好,杀死你之后我就自杀。”她就给靳某某说:“你别用纸捂我了,你掐死我吧。”靳某某听后就从驾驶员靠背上拿起他的黑色工作服褂子,用褂子缠住她的脖子勒了她几秒钟,但靳某某没有使多大劲。勒完之后,靳某某说:“早上我说我死去,你不让,现在我得拉个垫背的。”紧接着靳某某又用衣服使劲地勒她,她就失去了意识。她苏醒后看到有很多警察在她身边站着,之后她就被送到了嘉祥县人民医院。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靳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靳某某没有杀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经查,被告人靳某某用衣服将被害人张某某勒至面部青紫并窒息,足以认定被告人靳某某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故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靳某某已手实施犯罪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靳某某系主动放弃犯罪,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并非主动放弃犯罪,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靳某某作案后自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应认定被告人靳某某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0天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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