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1996年6月2日晚,汤某要其妻张某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某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某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某当场死亡。汤某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
【案情回放】
1996年6月2日晚,汤某要其妻张某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某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某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某当场死亡。汤某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汤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予严厉惩处;汤某杀人后,又放火烧毁自家及相邻7户人家的房屋8间,屋内财产全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亦应严惩;汤某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汤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汤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铁榔头一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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