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回顾】
2017年,况某身患重病住院医治。由于况某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其住所地的某村村委员会便安排了人员照顾况某。为筹集医疗费,况某在2017年1月5日与桂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桂某。然而不幸的是,况某两天后因治疗无效去世,留下了还没过户的房子和一些其他财产。同年,因征地建制调整,某村村委会变更为某居民委员会。由于况某去世,又无继承人,桂某虽然已经住进了房子,但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四处奔波无果,桂某便找到了曾经照顾况某的某居委会,但因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情况,该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知如何帮助他。无奈之下,桂某将该居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其帮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况某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其遗产管理人。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个身份,桂某和某居委会工作人员成功向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交了相关材料,不久便完成了房屋过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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