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5月14日10时30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XXX镇XX村肉鸡养殖小区院内,被告人姚某某的妻子韩某因土地权属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姚某某用三轮车摇把子击打被害人李某的腿部以及头部,导致被害人李某受伤入院治疗。2022年5月23日,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4日10时30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XXX镇XX村肉鸡养殖小区院内,被告人姚某某的妻子韩某因土地权属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姚某某用三轮车摇把子击打被害人李某的腿部以及头部,导致被害人李某受伤入院治疗。2022年5月23日,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持有凶器作案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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