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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受益人支出必要费用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25:07 浏览量:232

案件回放: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屈某返还不当得利16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被告以与原告合伙经营旅游业务需要装修费等为由,诱骗原告分七次投资21240元。被告于2021年1月12日给原告提供携程旅游平台账号和密码,原告还未开展工作,该平台账号密码即不能使用。为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益,被告仅退还5000元,剩余款项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望...

案件回放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屈返还不当得利16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被告以与原告合伙经营旅游业务需要装修费等为由,诱骗原告分七次投资21240元。被告于2021年1月12日给原告提供携程旅游平台账号和密码,原告还未开展工作,该平台账号密码即不能使用。为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益,被告仅退还5000元,剩余款项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屈辩称:1、携程旅游店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进入恒隆广场经营的,李所投资的费用都是实际支出;2、李单方面退伙,我和另一个合伙人都不同意,让我们退还保证金,我将保证金退还后,李说此后她与旅游点再无关系;3、李的账号并没有关闭,原告诉状陈述不符;4、李退伙后,也给店里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中旬,原告李与被告屈、案外人张协商一致后,合伙开设河南省携程旅游有限公司灵宝市恒隆广场门市部,三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0年12月12日试营业,2021年1月13日原告李提出退伙,同年1月16日被告屈退还原告李晶5000元,合伙期间经营账目未经清算,也未签订退伙协议。后双方就剩余款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律师提醒

原告李与被告屈及案外人张雪三人合伙开设河南省携程旅游有限公司灵宝市恒隆广场门市部,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口头协商过程中也未就盈亏分担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李起诉要求被告屈某返还不当得利16240元,实际系退伙人李因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合伙合同纠纷。因双方在合伙期间以及原告李提出退伙时并未对合伙利润进行清算,且双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合伙前期的投资以及合伙期间的支出,并不能证明后续合伙企业盈亏及分配,因此,原告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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