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3年1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驶离北京某区××镇××西区停车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有...
【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驶离北京某区××镇××西区停车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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