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王某于2023年3月5日20时45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黄土坎村路段时驶入逆行,该车左前侧与苏某某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苏瑞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mg/100ml。经认定,王某为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3...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23年3月5日20时45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黄土坎村路段时驶入逆行,该车左前侧与苏某某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苏瑞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mg/100ml。经认定,王某为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3月6日9时许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现王某已支付苏某某部分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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