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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处理【案件回放】A公司与B公司、C工厂相邻,均租用D居委会的土地,A公司位于北面,B公司和C工厂位于南面。A公司于2010年在紧邻双方土地边界处建造了职工宿舍,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案涉电缆线系D居委会安装,为A公司生产所用,该电缆线经由B公司承租土地上方至A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外沿布设。2015年,B公司在紧邻双方土地边界处(紧贴A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建造墙体,并...

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处理

 

【案件回放】 

A公司与B公司、C工厂相邻,均租用D居委会的土地,A公司位于北面,B公司和C工厂位于南面。A公司于2010年在紧邻双方土地边界处建造了职工宿舍,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案涉电缆线系D居委会安装,为A公司生产所用,该电缆线经由B公司承租土地上方至A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外沿布设。2015年,B公司在紧邻双方土地边界处(紧贴A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建造墙体,并加盖彩钢瓦,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B公司在建造时将案涉电缆线砌入墙体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电缆线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的诉讼中,法院曾向供电公司咨询,供电公司判断:案涉4根电缆线是从电杆上通下来的,应该是通电的,如果绝缘层受损坏,加之电缆线受彩钢瓦包围,极易受损,会导致彩钢瓦带电,也会引起电路短路,用电人将受损失,所以有安全隐患。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A公司对案涉电缆线享有安全使用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障电缆线的使用安全,也有权利排除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B公司在自己承租的土地上建造墙体并加盖彩钢瓦,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该违法建造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依法处理。但B公司将案涉电缆线砌入墙体,导致A公司在电缆线使用上的用电安全隐患,构成对A公司的侵权,应依法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具体方式以将电缆线移出墙体为宜。

 

 

 

【律师提醒】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现实的妨碍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妨碍的状态;消除危险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将来必然会发生妨碍危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危险存在的状态。消除安全隐患的方式,应当视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定,以足以消除危险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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