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且并符合有效债务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首先,原告对此借款条未有异议,并以此借款条起诉了被告臧某一个人,说明原告对该债务转移是同意的,其次,符合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综上,公司剩余未还债务由被告臧某一个人承担。
【案件回放】
被告臧某一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臧某二系公司股东。2019年4月18日二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30日,利率为月利贰分。后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总计205000元。后二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于2019年11月2日尚剩余115000元本金,由被告臧某一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条,臧某一本人签字,同时臧某一在借条上另签有臧某二的名字。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何某某现金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借款2019年11月2日到2019年12月30日止,按每月利息贰分计算,届时本息一次还清。如还款时间提前,按实际时间计息为准。借款人:臧某二,臧某一,2019年11月2日。(注:“臧某二”系臧某一所签)。在原告经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借款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公司借款行为还是二被告的个人借款行为。本案中原告最初借款行为,系公司出具借据,应系公司借款行为。但被告臧某一于2019年11月2日就剩余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之行为,应系被告臧某一债务承担,系被告臧某一个人借款行为,臧某二本人未签字,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臧某二同意臧某一代替其签字,同意债务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臧某一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臧某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律师提醒】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且并符合有效债务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首先,原告对此借款条未有异议,并以此借款条起诉了被告臧某一个人,说明原告对该债务转移是同意的,其次,符合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综上,公司剩余未还债务由被告臧某一个人承担。
收藏本文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