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4月3日,张某签订借条,今借赵某柒拾万元整,同日张某北京银行账户收到该7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律师提醒】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3日,张某签订借条,今借赵某柒拾万元整,同日张某北京银行账户收到该70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律师提醒】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条等能够证明张某向赵某借款70万元,双方均认可张某未偿还70万元的事实,赵某要求张某偿还170万元于法有据,
关于利息,关于2020年4月3日的7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本院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逾期利息;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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