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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案情回放】徐某在商业街经营文身馆,为上百名未成年人提供过文身服务。徐某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徐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徐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

  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




  【案情回放】


  徐某在商业街经营文身馆,为上百名未成年人提供过文身服务。徐某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徐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徐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检察院认为徐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通过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等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社会排斥,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徐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影响未成年人发展。遂依法判令徐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律师提醒】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起公益诉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明确文身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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