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杨某。”2013年3月22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另原告称其于当日向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于次日向被告出借现金20000元。2016年5月3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彭...
【案件回放】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杨某。”2013年3月22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另原告称其于当日向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于次日向被告出借现金20000元。
2016年5月3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彭某三年利息共壹拾万捌仟元整,欠款人杨某。如不还做良田底压(抵押)。”
201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条》,载明:“本人杨某将良田贰亩柒分地底压(抵押)彭某借款,地名大堂丘,青苗不在内,每年付租金贰仟柒佰元。”庭审中,被告称其在2016年5月3日前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欠条》、《字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卷证明。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律师提醒】
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彭玉香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月利息为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6年5月3日的利息1080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辩称用其田地抵押给原告来偿还借款本息的意见,原告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及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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