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免费停车,商场仍属于车辆保管人!【案件回放】2018年6月8日,梁某开车到某苑酒家就餐消费,按某苑酒家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某广场地下停车场中的指定专用车位。某苑酒家向梁某发放《某苑酒家专用车位泊车证》及《某苑酒家泊车卡》,其中载明了该车位是提供给某苑酒家消费满200元以上的客户免费使用;如非消费视为违约,需收50元/小时违约金等内容。当天16时许,由于台风天气影响,该地下停车库出现雨...
消费者免费停车,商场仍属于车辆保管人!
【案件回放】
2018年6月8日,梁某开车到某苑酒家就餐消费,按某苑酒家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某广场地下停车场中的指定专用车位。某苑酒家向梁某发放《某苑酒家专用车位泊车证》及《某苑酒家泊车卡》,其中载明了该车位是提供给某苑酒家消费满200元以上的客户免费使用;如非消费视为违约,需收50元/小时违约金等内容。当天16时许,由于台风天气影响,该地下停车库出现雨水倒灌,导致停放在内的部分车辆(包括梁某的车辆)被水淹。事发后,梁某委托事务所对涉案车辆进行水浸受损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水浸受损价值为266512元,为此梁某支付评估费9795元。故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苑酒家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与损评估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涉案车辆保管期间,因某苑酒家保管不善造成梁某车辆损坏,某苑酒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某在某苑酒家处就餐消费,并按某苑酒家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从某苑酒家向原告发放的《某苑酒家专用车位泊车证》《某苑酒家泊车卡》可知,梁某只有在某苑酒家处消费金额满200元以上的情况下,某苑酒家才向梁某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足以说明某苑酒家向梁某提供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停车服务,而是将停车费的对价包含在上述200元以上的消费金额中,由此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主合同关系即餐饮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基于餐饮消费服务产生的从合同关系即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涉案车辆保管期间,因某苑酒家保管不善造成梁某车辆损坏,某苑酒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保管合同是否有偿会影响到归责原则的适用。在专用车位模式中,商场或酒店实际上是与消费者建立了基于消费服务而产生的从合同关系即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收取停车费用也经常是与消费金额挂钩,那么由此可以认定这种保管合同并非无偿,而是将相应的保管费隐藏在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金额中。因此,可以认定该保管合同仍是一种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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