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谷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中介费用1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交通费、材料复印费等)共计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日经过被告介绍下租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苑XX单元XX室,住进去不到一个月发现楼上住户深夜直播导致原告无法入睡,后找到被告协商此问题,得知被告此前已得知楼上直播问题而未告知,属于...
【案件回放】
原告谷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中介费用1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交通费、材料复印费等)共计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日经过被告介绍下租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苑XX单元XX室,住进去不到一个月发现楼上住户深夜直播导致原告无法入睡,后找到被告协商此问题,得知被告此前已得知楼上直播问题而未告知,属于故意隐瞒房屋所存在的问题对原告造成影响和损失。后经过民警调解与房东达成一致退房退租。房东授权被告处理退房事宜,被告当天告知原告在2022年10月18日晚24点之前搬出,被告在未完全处理完原告退房事宜,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把上述房屋在2022年10月19日晚7:30另租他人。被告未能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所需证件,属于非法从事房屋中介活动,对原告的生活以及个人财产造成损失。
被告黄某辩称,XX小区XX城XX小区,房东信任我所以将钥匙交由我保管,帮他出租。原告让我帮他找一个房子,我帮他找了一套房子,就是案涉房屋,并且跟房东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住前,原告本人也是看过房租,满意之后才定的,签订合同租期一年,租住一个月后,原告提出经济压力大,不想租住该房屋。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所以原告的理由是楼上的噪音吵到了原告。噪音是在一个月之后发生的,我并不知情,我的工作是帮原告找到房子,签订合同,这些都是原告本人自愿的,签订合同后,我的工作都结束了。退房是原告本人要求的,并且原告配合房东给下一任租客看房,原告也签订了自愿退房的协议。后续的事情都是原告和房东谈的,我不知情。
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为原告谷某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原告谷某与案外第三人即房东于2022年8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自2022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后2022年10月18日因噪音问题原告与被告及案外第三人房东协商退房事宜。
以上事实有聊天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律师提醒】
中介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双方有形成中介合同的合意,且中介人有为委托人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行为。原告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证明被告黄某为原告谷某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原告谷某与案外第三人即房东于2022年8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证据不足,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