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无效怎么办?【案件回放】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2日,原告从事主播工作,劳务报酬为每天239元,被告按出勤天数发放劳务报酬。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培训,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按约发放劳务报酬。被告于2021年9月2...
要约无效怎么办?
【案件回放】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2日,原告从事主播工作,劳务报酬为每天239元,被告按出勤天数发放劳务报酬。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培训,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按约发放劳务报酬。
被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出工作聘用函,约定入职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上午9点30分,工作时间09:00-18:00(具体班次根据部门调整),劳动合同期为三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基本月薪为税前8000元,“公司上班时间不同的部门岗位上班时间有所不同,详细可以咨询HR”“如您接受本工作聘用函,请于三个工作日内点击‘接受’offer按钮,若未点击将视为自动放弃”;同时要求原告在报到时需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银行卡、近6个月银行薪资流水单或薪资证明、电子照片、个人体检报告等。
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单位领导申请于2021年10月3日、10月4日休假,未得到批准。原被告2021年9月28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21年9月29日。2021年9月30日上午原告未上班,下午原告到单位后将门禁卡和工牌归还单位。后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22年4月20日决定终止审理。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进行体检。原被告双方在仲裁委审理中均确认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2日为劳务合同关系,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9日为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律师提醒】
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的被告《工作聘用函》中,被告对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薪酬等进行了发布,并要求原告点击“接受”按钮才能视为接受《工作聘用函》,故该《工作聘用函》为被告发出的要约。现被告在接受该《工作聘用函》后因未能得到休假批准,未在约定入职时间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未成立。因《工作聘用函》中注明“具体班次根据部门调整”,原告也就2021年10月3日-4日期间进行请假,法院认定该期间为工作时间。如因原告未能得到休假批准即离职,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因原告认为该期间为法定休假日应当予以休假,则系原告对工作时间提出异议,形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告要约失效,原告不得以此要约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未成立,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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