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陶兴林在北京市昌平区任经理助理和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投资养老项目并承诺高额投资返利,吸收12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571万元,造成损失358万余元。现被告人陶兴林的家属代为退赔19万元。【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案件事实】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陶兴林在北京市昌平区任经理助理和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投资养老项目并承诺高额投资返利,吸收12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571万元,造成损失358万余元。现被告人陶兴林的家属代为退赔19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陶兴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陶兴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犯,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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