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4月,赵某以南京XX有限公司名义与位于上海某区的某快递公司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成为某快递公司的加盟商。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赵某明知快递单号是非法来源的情况下,仍从王某处购买申通公司还未启用的快递单号,并通过将单号转换成条形码、扫码录入某快递公司系统等方式,生成运单信息,用以规避某快递公司的快件量考核罚款、骗取某快递公司对某网点的返利和派费共15万余元;赵某又利用其某网点作...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赵某以南京XX有限公司名义与位于上海某区的某快递公司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成为某快递公司的加盟商。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赵某明知快递单号是非法来源的情况下,仍从王某处购买申通公司还未启用的快递单号,并通过将单号转换成条形码、扫码录入某快递公司系统等方式,生成运单信息,用以规避某快递公司的快件量考核罚款、骗取某快递公司对某网点的返利和派费共15万余元;赵某又利用其某网点作为到件网点,配合其他3家网点以相同方式虚构快递记录骗取某快递公司对上述网点的返利和派费共18万余元。赵某以上述方式通过规避件量考核罚款、骗取返利和派费,共计骗取某快递公司30万余元,行为恶劣,也暴露某快递公司制度存在多处漏洞,管理混乱等问题。
【法律依据】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如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赵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南京B公司均已退赔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确认。关于犯罪金额部分,律师认为件量考核罚款金额三万余元并非被害单位某快递公司的实际损失,依法应当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如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应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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