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罗金凤伙同杨某某、李建设(另案处理)在北京众信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长安的办公地等地,以投资内蒙古发电项目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蔡某某(男,72岁)等人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出借服务协议》等,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罗金凤于2021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现缴纳人民币11万元...
【案件事实】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罗金凤伙同杨某某、李建设(另案处理)在北京众信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长安的办公地等地,以投资内蒙古发电项目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蔡某某(男,72岁)等人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出借服务协议》等,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罗金凤于2021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现缴纳人民币11万元在案。
【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罗金凤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北京众信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具有高收益投资项目,并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金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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