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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名义,在市场进行融资?构成这个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2:17:41 浏览量:210

【案件事实】2013年7月,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某2(另案处理);2013年11月,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武某。2016年2月至2019年,被告人武秀双在担任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

【案件事实】

   20137月,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某2(另案处理)201311月,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武某。20162月至2019年,被告人武秀双在担任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资金继续出借协议》的方式,向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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