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付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不能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借贷纠纷的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判断成立与否
【简要案情】
小段将小徐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借款,提交了借条和收条。小段称借款为现金支付,其对借贷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小徐抗辩称,借条和收条是因与小段共同合伙经营生意引起纠纷而受胁迫所写,双方的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和出示了有关证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徐就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作出了合理说明,此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和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按常理,小段如果向小徐出借无担保、无利息约定的大额款项,应是出于朋友基础上的友好和信任,但双方之前存在合伙生意的分歧和矛盾。在此情况下,小段主张在矛盾发生之后进行了借贷行为,缺乏现实基础。以现金交付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小段不能对交付细节进行合理说明,因此,现金交付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不能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故驳回小段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律师提醒】
出借人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就应确认其完成了初步的说服责任,这时需要相对方借款人抗辩并提供证据,如借款人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就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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