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病故遭拒赔,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案件回放】2018年4月,赵某敏因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治疗。2020年12月4日,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娟介绍,赵某敏丈夫王某以赵某敏为被保险人、王某为身故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多个险种。其中,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至被保险人赵某敏终身,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了首期保费3000余元,保险合同当天...
2018年4月,赵某敏因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治疗。2020年12月4日,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娟介绍,赵某敏丈夫王某以赵某敏为被保险人、王某为身故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多个险种。其中,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至被保险人赵某敏终身,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了首期保费3000余元,保险合同当天生效。2021年8月16日,赵某敏因突发头疼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王某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其病史,保险公司免责。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公司仅将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表述在保险条款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文字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庭审中王某称孙某娟未告知其免责条款具体内容。针对孙某娟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了询问以及询问的范围、内容,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再次,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第十条约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或亲自确认,关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处“赵某敏”的署名,王某称赵某敏的签名是孙某娟写的,保险公司称经与业务员孙某娟核实,签名均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完成。法院电话通知孙某娟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未到庭,故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条款中的“赵某敏”是其本人所签。综上,法院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5.2万元。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将上述文字表述在保险条款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文字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律师提醒】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是保险公司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根本。要切实执行承保实务操作规程,完善保险合同手续,履行好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作为投保人,也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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